2月2日下午,杭州交警针对昨日下午发生在文晖路上塘路口的张某交通肇事致行人死亡案件进行情况通报。
事故简要情况
年2月1日13时18分,张某驾驶浙A29G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上塘路在机动车道上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晖路口南口时撞上正在行经人行横道的王某正,后继续向南逆向行驶至朝晖路口以南高架桥下停车场处,车头撞上高架桥墩。事故造成行人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杭州交警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医院抢救伤员,开展事故调查。
事发后,杭州交警对张某进行了毒驾和酒驾的检测,经其血液酒精含量为0,毒物检测未发现冰毒吗啡,其余毒物检测正在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
肇事嫌疑人张某的有关情况
驾驶人张某,男,准驾车型为C1,年12月13日在杭州初次申领C1驾驶证。经核查,其年8月26日参加科目一考试,11月17日科目二考试,12月7日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成绩均合格。
目前,警方调查证实,张医院就有3次医疗就诊记录,分别为年1次,年2次,诊断均为癫痫,其余就诊医疗情况尚在调查之中。年以来,张某还有6次药房药店购买控制癫痫类药物记录。同时,警方在访问相关证人、肇事嫌疑人家属时,证实肇事嫌疑人存在癫痫病史,且日常需要服药控制。从驾驶人张某提交的驾驶证申请资料显示,其存在隐瞒身体情况、未如实申告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根据杭州警方针对癫痫病人张某驾车造成亡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将于今日下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下一步举措
杭州交警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下一步的深入调查,包括对车辆、肇事人员和证人的相关检验检测、询问讯问。
杭州交警还将联合卫健部门,以数据治理为抓手,特别是针对具有不宜驾驶疾病的人员进行排摸,并采取强有力措施注销相关人员的驾驶资格,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法规链接:根据《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号)第七十七条规定: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能驾驶机动车辆,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如实申告是否具有癫痫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情形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在驾驶证核发时发现的,不予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核发后发现的,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