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分别从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记者梳理发现,《条例》针对自平衡车上路、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等内容,专门设定了条款。还规定了非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上,机动车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车辆和驾驶人
快递、外卖经营企业应对车辆统一标识、统一编号
《条例》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相关情况作出规定。
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疾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驾驶证;驾驶人不能到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注销。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规定定期交换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机动车驾驶人有吸食、注射*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交通运输企业、校车服务提供者发现驾驶人有吸食、注射*品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快递、外卖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车辆,对快递、外卖车辆统一标识、统一编号。快递、外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快递、外卖经营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快递、外卖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夜间驾驶车辆应当穿戴反光服饰。
2.道路通行条件
非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不得连停24小时以上
针对道路通行条件,《条例》规定,道路沿线大型建筑改为商场、会展、娱乐、餐饮、学校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办法由市人民*府制定。此外,道路沿线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标线。
非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不得超过限时停车标志、标线标明的时间。尚未设置限时停车标志、标线的非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上,机动车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超过规定停车时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立即驶离,逾期不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临时停车区域,供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临时停车。
3.细化通行规定
具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自平衡车等,不得上路行驶
《条例》对道路通行规定进行细化,其中涉及出租车、公交车停车,礼让特种车辆,行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情况。
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应当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按照顺行方向停靠,车身右侧距离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乘客从出租汽车的右侧车门上下。城市公交车辆进出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交通标线停靠,无交通标线的应当距离道路右侧边缘一米以内单排停靠,安全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不得在停靠站以外上下乘客;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排顺序行驶。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运输渣土、砂石等建筑材料或者建筑垃圾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
下列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法拼、组、改装的机动车;具有动力装置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学龄前儿童乘坐小型汽车的,应当在后排座位设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上乘坐;没有儿童安全座椅的,应当由驾驶人以外的成年人看护,并在后排乘坐。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不得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4.事故处理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可先行调解
《条例》对交通事故处理方面作出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完善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联动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禁止在道路上放养家禽、家畜以及宠物。
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送达当事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产生的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提出申请。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可以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出警证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事故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条例》摘要◥
机动车上路行驶 不得有下列情形
◆加装、改装高音喇叭或者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
◆安装和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监测的装置、材料;
◆拆除或者改装消音装置;
◆车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等,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推出多项举措 解决“停车难”
●公共停车场(泊位)的规划、建设、施划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方便社会公众车辆停放。
●推行城市智慧停车,提高现有停车场(泊位)使用效率。鼓励开发利用停车场(泊位)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停车场(泊位)信息和预定车位。
●对停车场(泊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限定停车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或者调整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征求周边单位、居民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遇执行任务车辆 应当按规定让行
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规定让行:
■同车道行驶的前方车辆应当及时变更车道;
■相邻车道行驶的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
■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
潍报全媒体记者 宋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