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高压电工证从事低压电工工作,是否属于持证上岗?
最近,在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工作时,有位学员问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持有高压证从事低压工作的电工,属于持证上岗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或许有人会说,这在实际工作中算什么问题,电工“一专多能”干的活已然不少,会有什么问题?
当然有问题!尤其是在承包商的工作中,往往会习惯性认为持证电工多干活,高压电工干低压电工的活、高处作业人员干电工的活、电工干焊接气割的活……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样才算“持证”?电工“一专多能”又为何不可?直到最近看到这样一个报告,才恍然大悟:
3名作业人员因扩大作业范围,违章作业而导致触电灼伤!事件调查显示,事件直接原因是:2名作业人员(持有低压电工证)直接使用普通万用表(量程V)对10kV联络开关A柜内裸露带电的出线侧电缆进行测量,造成短路产生电弧,灼伤人员。而事件定性为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管理混乱,属于违章作业!
原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气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低压电工资格证从事高压等级电气设备检修工作,属于违规;开展相关作业,属于违章。
综上所述,不同工种交叉作业,但支持一个证,都属于“未持证上岗”,不但严重违章,而且还涉嫌违法!同时也在提醒广大电工要遵章守纪,不为别的,只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位作业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免受伤害!最后忍不住问一句:奋斗在一线的电工们,您们持证了吗?
一、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把“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年第12号),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特种作业范围有哪些?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附件《特种作业范围》和《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18号),包括11个类别54个操作项目(工种)。具体如下:
五、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1.1低压电工作业
1.2高压电工作业
1.3电力电缆作业
1.4继电保护作业
1.5电气试验作业
1.6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2.3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