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常州奔驰车失控发生惨案,造成13人受伤,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常州警方通报: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据徐某某、王某某供述,今天上午夫妻两人把刚补好油漆的奔驰小客车送还车主,途中徐某某出现晕厥,口吐带血白沫,车辆失控。
“四哥有法说”认为,如果经过警方调查证实,确实属于突发疾病导致,司机徐某某将不会被判刑。这可能与大家的想象相差甚远,唉!没有办法,这属于不能人为的意外事件!
提醒!提醒!提醒!徐某某突发疾病出现晕厥!这仅是警方的一个初步调查结果,至于是网传的夫妻吵架争夺方向盘还是穿拖鞋误操作导致,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证实。请注意警方后期通报,不要误导、误传!
事件:
7月17日上午发生在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的交通事故。个体汽车修理工徐某某,在妻子王某某陪同下,准备将补好油漆的奔驰送还车主,途中突然失控撞向了同行的非机动车道,与行驶中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来车辆继续前行至前方十字路口,连同等红灯的多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共造成13人受伤,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0人正在治疗中,无生命危险。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检验排除酒驾、*驾。据徐某某、王某某供述,途中徐某某出现晕厥,口吐带血白沫,车辆失控。
如司机突发疾病晕厥,将不承担刑事责任。
讲述这个问题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虽然属于过失犯罪,但构成此罪需要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故意(也就是司机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奔驰车在正常行驶下,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司机徐某某突发疾病晕厥导致失去意识,这是当事人意料不到的,不受人控制的,属于意外,不能认定“故意违法”,所以也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再讲一下这个故意,此罪要求是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故意,而不是“撞车撞人”的故意。如果有故意撞车撞人的故意,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是否突发疾病是区分有罪与无罪的关键,警方绝对会对这一情况进行认真核实调查,单凭当事人供述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患有癫痫病:
“徐某某出现晕厥,口吐带血白沫”,根据这一情况,有的网友认为徐某某可能患有癫痫病(也有的网友说是吓的!)。如果徐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不宜驾车的疾病,且在服药治疗过程中,隐瞒这一事实违反规定向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驾驶证的,也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就存在过失,将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判刑。因为癫痫病人都清楚这种病症,只要发病意识就会全部丧失,发生在驾车过程中更是极度危险。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如果徐某某多年前患有癫痫等不宜驾车的疾病,近年来一直没有发作,也没有进行治疗,也没有相关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特意嘱咐,按照我们普通人的理解应该是“病愈了”,这种情况一般也不会认定为“主观过失”。这些情况都需要警方进一步去调查。
如果是穿拖鞋导致:
从这张图片中我们可以看出,徐某某开车时穿的是拖鞋。如果事故是因为徐某某穿拖鞋导致车辆误操作的,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最近杭州刚判决一起这样的案件: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15日对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年7月30日19时许,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左侧车轮冲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因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致使车辆在竞舟路由北向南高速行驶,造成5人死亡、4人轻伤、3人轻微伤严重后果。经警方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结束语:
我们等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结果吧,相信会给死伤者一个公正的交代。
有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请阅读作者前篇文章。常州奔驰致3死10伤可处七年徒刑,都是多人死伤,为何判决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