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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塘路事故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交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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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谢珂

昨天下午1点18分,上塘路文晖路口的斑马线上,一位33岁的小伙子被一辆飞速驶来的失控白色suv凌空撞起,不幸身亡。傍晚,杭州交警发布该起事故的情况通报。经初步分析,肇事车辆驾驶人张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癫痫病发作导致车辆失控,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早前报道)

事故发生后,杭州交警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医院抢救伤员,开展事故调查。

事发后,杭州交警对张某进行了毒驾和酒驾的检测,经其血液酒精含量为0,毒物检测未发现冰毒吗啡,其余毒物检测正在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

针对这起事故的调查和处置进展如何,也是大家极为关心的问题。今天下午,杭州交警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新调查进展。

经调查,驾驶人张某,男,准驾车型为C1,年12月13日在杭州初次申领C1驾驶证。经核查,其年8月26日参加科目一考试,11月17日科目二考试,12月7日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成绩均合格。

目前,警方调查证实,张医院就有3次医疗就诊记录,分别为年1次,年2次,诊断均为癫痫,其余就诊医疗情况尚在调查之中。年以来,张某还有6次药房药店购买控制癫痫类药物记录。同时,警方在访问相关证人、肇事嫌疑人家属时,证实肇事嫌疑人存在癫痫病史,且日常需要服药控制。

从驾驶人张某提交的驾驶证申请资料显示,其存在隐瞒身体情况、未如实申告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根据杭州警方针对癫痫病人张某驾车造成亡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将于今日下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同时,杭州交警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下一步的深入调查,包括对车辆、肇事人员和证人的相关检验检测、询问讯问。

杭州交警还将联合卫健部门,特别是针对具有不宜驾驶疾病的人员进行排摸,并采取强有力措施注销相关人员的驾驶资格,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法规链接

根据《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号)第七十七条规定: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能驾驶机动车辆,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如实申告是否具有癫痫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情形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在驾驶证核发时发现的,不予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核发后发现的,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

编辑王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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