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讯昨天杭州交警召开新闻发布会,就(2·1)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2月1日13时18分,张某驾驶浙A29G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上塘路在机动车道上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晖路口南口时撞上正在行经人行横道的王某正,后继续向南逆向行驶至朝晖路口以南高架桥下停车场处,车头撞上高架桥墩。事故造成行人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前报道:痛心!昨天杭州小伙过马路时被撞身亡!警方查明原因并提醒:司机有此类疾病不得上路
事故发生后,杭州交警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事故调查。
杭州交警对张某进行了*驾和酒驾的检测,经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0,*物检测未发现冰*吗啡,其余*物检测正在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
据了解,肇事司机张某,男,准驾车型为C1,年12月13日在杭州初次申领C1驾驶证。经核查,其年8月26日参加科目一考试,11月17日参加科目二考试,12月7日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成绩均合格。
目前,警方调查证实,张医院就有3次医疗就诊记录,分别为年1次,年2次,诊断均为癫痫,其余就诊医疗情况尚在调查之中。年以来,张某还有6次药房药店购买控制癫痫类药物记录。同时,警方在访问相关证人、肇事嫌疑人家属时,证实肇事嫌疑人存在癫痫病史,且日常需要服药控制。从驾驶人张某提交的驾驶证申请资料显示,其存在隐瞒身体情况、未如实申告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杭州警方针对癫痫病人张某驾车造成亡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已于昨日下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杭州交警部门表示,接下来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下一步的深入调查,包括对车辆、肇事人员和证人的相关检验检测、询问讯问。
杭州交警还将联合卫健部门,以数据治理为抓手,特别是针对具有不宜驾驶疾病的人员进行排摸,并采取强有力措施注销相关人员的驾驶资格,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昨天下午,我们报道了警方通报后,网友反响热烈,有网友提问:这个人的癫痫会不会申领时候没有,后面才发现的?要是申领驾照后发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昨天的发布会上警方作了如下说明:
根据《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号)第七十七条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如实申告是否具有癫痫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情形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属于在驾驶证核发时发现的,不予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核发后发现的,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
昨天记医院。
中午,肇事司机张某躺在急诊抢救室病床上,手上多了一部手机,床边多了件外套,一位协警坐在一旁,张某躺在病床上看手机、打电话。
这位协警一直负责守着肇事司机张某,张某吃饭、上厕所都要跟着,确保不出意外。
前天傍晚6点多,一个女人(据说是张某妻子)来到病房,短发,30多岁,两人轻声说话。
张某的主治医生已经下班,另一位急诊医生说,早上9点听张某的主治医生说,张某情况不错,没什么问题。
昨天下午4点左右,前台护士说,刚才看到警察带走了张某。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吴天野律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规定在同一个刑法条文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是一个概括性的表述,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方法,而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以外的、而危险性又与前面列举的四种方法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的总称。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且与前面列举的四种方法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表现形式有很多,但凡具有这类其他危险方法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的,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
要注意的是,这类犯罪在刑法学理论上称之为行为犯,即只要有这类行为即可定罪处刑,而不要求结果发生。如果有结果发生的,则升格法定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什么对张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杨扬律师: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号)第七十七条,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作为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如实告知公安部门自己是否具有癫痫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在本案当中,嫌疑人确实存在癫痫的情况,但是他隐瞒了病史,并没有如实告知车辆管理所。
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的角度来考虑,行为人若主观上是持一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客观上可能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确实危害公共安全的,是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在本案中嫌疑人是事实上隐瞒了自己身体的真实情况,所以我认为这是属于法律上的主观上持放任,公安部门是据此来认定这个罪名的。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吴天野律师:
警方调查证实,张某早些年就有癫痫的就诊记录。根据相关规定,患有这类疾病的人员不能驾驶机动车辆。即,张某明知自己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其仍然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根据一般认知,癫痫病什么时间会发作是不可预见的,并且该病发作后会失去认知或自控能力,如果此时该病患正在驾驶机动车辆,则会对其机动车附近的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该行为首先已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
其次,张某明知自己患有癫痫不能驾驶机动车而仍然驾驶,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为间接故意,已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此外,按照现有信息看,张某同时符合构成该罪的主体要件。因此,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且已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在没有从轻减轻的情节时,应当按照刑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在十年以上处刑。
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张某可能面临怎样的刑罚?
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杨扬律师:
《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的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有非常清楚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本案来看,本案是造成了相关人员的死亡,那么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嫌疑人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