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号)第七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提出注销申请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三)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四)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五)被查获有吸食、注射*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强制隔离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六)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九)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现公告其作废。附: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名单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年7月23日